尊敬的用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要求,为了全力打造“智慧水务”,便利于三亚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水费发票、代收污水费和垃圾费的审计管理,我司将按照三亚市财政局和三亚市税务局的指示,实行“先收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费)、后出发票”的管理办法,现作通知如下:
1、用水户缴交水费时,须留下手机号码。我司将通过管理系统向用水户推送电子发票。
2、用水户可以在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里查收发票。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此给用水户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