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服务协议
未知 2024-11-08
甲方(供水人):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用水人):
为确保向乙方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在饮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就供用水服务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二)甲方按《社会服务承诺》实施供水服务。
(三)如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及用水地点为特殊地理位置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并自行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条 用水地址、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甲、乙双方按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三)甲方依据用水性质,按照三亚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遇水价调整,按调价文件执行;二次供水改造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水价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乙方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甲方按从高适用水价计收水费或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商定划分用水比例分类计收水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甲方按照规定周期(每月)抄读水表并结算水费。根据未来用水户发展情况,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将抄表周期调整为两个月。
(六)乙方可自由选择以下方式缴纳水费:
银行划账代扣()银行划账代扣流程是甲方提供收费数据作为银行进行划账代扣的依据,付款银行将乙方账户相应款自动划至甲方账户,转账()、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缴费方式。
第三条 水表、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乙方投资或甲乙合资敷设的户外管网,竣工后产权应移交甲方。用户水表及表前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的有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水表人为损坏或遗失及表后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依据《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供水管理、监督。
(二)按向社会公开的《社会服务承诺》对乙方实施供水服务,履行服务承诺。
(三)设置24小时热线电话(963366),受理乙方供水咨询、投诉、报漏报修。
(四)对乙方在甲方各营业厅及相关公众平台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仅用于甲方业务范围,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向其他个人、机构出售或出租乙方的任何信息(涉及法律规定情况除外)。
(五)对水表计量存在异议,可进行复核和校验。
(六)当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正常抄读表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选择按下列任一方法计收当期水费:
1、按上月正常用水量计收;
2、按前三期正常用水量的平均数计收;
3、按上年同期用水量计收;
4、按新表行度数推算计收。
(七)对计费水表计量不准应当退还或追收当期多收或少收的水费。
(八)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实等原因造成实际用水量与水表口径的测量范围不匹配的,如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的或连续三个月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该口径水表最小流量时,甲方可将水表更换成合适口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及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按规定时间缴费的,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延时、拒交相关费用。
(十)乙方如有下列任一种情况,甲方有权停止履行对乙方的供水义务,并按照国家《供水条例》和政府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3、逾期六十日仍未缴纳水费;
4、私自改变用水性质;
5、采用非法手段造成用户注册水表损坏或计量不准、擅自接管取水、装泵抽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6、乙方用水主体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或乙方自用水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未按承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地手续(或报建手续/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许可证)、或其他能证明乙方用水主体建筑为合法建筑的书面资料,甲方可采取停水、取消用水户籍等措施,同时将客户的失信行为报送到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记录纳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和《社会服务承诺》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提出合理建议。
(二)乙方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乙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若检定合格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不合格则由甲方支付,并退还乙方该次水费差额。
(三)应对提供给甲方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误或没有及时变更过时信息(如:电话号码)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具有对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监护和发现损坏及时通知甲方的义务,应配合甲方抄验表和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五)乙方必须在抄表次月的20号之前向甲方缴清当月水费。
(六)因欠费等原因被终止供水的,乙方要求复装用水时,应当交清欠费和复装人工费;如终止供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还应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如有更改,甲方将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协议修改部分的默认接受。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三)乙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提供的原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联系方式向乙方送达的,自通知到达之日即视为送达。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客户用水申请跟踪服务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特殊条款已加粗,甲方已就乙方的询问做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